黄石圣桃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91420281316595XXXX,住所:大冶市XXX镇XX村XX组XX号,法定代表人:赵XX)于2021年9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还XXX镇XX村XX湾小区,占地面积372.87平方米,占地类型是农用地(全部为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该房屋已建成,建筑面积372.87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黄石圣桃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赵XX的询问笔录、大冶市XXX镇XX村副主任XXX的询问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非法占用的372.87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还地桥镇黄岗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2.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372.87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72.8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0.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55930.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XX
电 话:0714-316XXXX
地 址:大冶市XX镇XX大道XX号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