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湖北华瑞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份至2021年7月份期间,在大冶市XXX办XXX村XXXX湾山体进行削坡平整,造成矿产资源被开采和私自使用,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勘测估算,开采矿种为泥质粉砂岩,开采资源量26600吨,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泥质粉砂岩原矿价格2.00-3.00元/吨,按每吨2.00元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人民币532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该公司在该地块削坡平整后,建设堆料场,并于2021年11月份后擅自建设堆料场钢构棚,经大冶市林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认定,该地块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455平方米(折合2.18亩),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经违法用地现场测量以及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认定该地块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共1525.78平方米(折合2.29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5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1485.02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1466.02平方米。根据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提交的相关资料,我局经过复核和会审后决定对非法占地1525.78平方米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3年2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2号),并于2023年2月7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收到行政决定书后,于2023年3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后该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6月2日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冶政复终决字﹝2023﹞18号)。2023年8月9日我局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责令限期6个月内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责令恢复原状。
附件:湖北华瑞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无证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卷1册。
联系人:陈XX 黄XX
电话:0714-876XXXX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XX号
签发人: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