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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表日期:2023-03-2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金山店路口加油站: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你加油站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AGXXXX,住所:大冶市金山店镇XX村XX璐XX号,投资人:黄XX)于2022年11月6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金山店镇XX村集体土地建综合办公楼。占地位置在大冶市金山店镇XX村X组,占地面积1659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未竣工,已建成建筑面积169.64平方米建筑物。你加油站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褚梦军的询问笔录、金山店镇XX村支部书记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租地协议、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2月8日依法向你加油站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659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金山店镇XX村集体; 

2、对非法占用的16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10元罚款,计人民币1824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汉斌   刘继红

电  话: 0714-8601011

地  址:金山店镇金山大道33号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