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瑞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公司无证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57048XXXX;住所:湖北省大冶市XX街办XX村XXX湾;法定代表人:刘XX)在2019年5月份至2021年7月份期间,在大冶市XX街办XX村XXX湾山体进行削坡平整,造成矿产资源被开采和私自使用,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勘测估算,开采矿种为泥质粉砂岩,开采资源量26600吨,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泥质粉砂岩原矿价格2.00-3.00元/吨,按每吨2.00元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人民币532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你公司在该地块削坡平整后,建设堆料场,并于2021年11月份后擅自建设堆料场钢构棚,经大冶市林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认定,该地块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455平方米(折合2.18亩),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经违法用地现场测量以及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认定该地块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共1525.78平方米(折合2.29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5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1485.02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1466.0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湖北华瑞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用地规划套合图、《湖北华瑞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认定意见书》、《湖北华瑞建材有限公司开采点截至2022年8月15日开采泥质粉砂岩资源量调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举行听证会。12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湖北华瑞建材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说明》。我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复核和会审,会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的罚款处罚,对非法占地1525.78平方米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无证采矿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32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45%的罚款23940.00元,共计人民币77140.00元。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5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25.78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街办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25.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485.0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1525.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人民币22886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