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自然资规执罚〔2022〕26号
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281793250XXXX,住所:大冶市金湖街办,法定代表人:卢XX)于2011年至2013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金湖街办XX村X组集体土地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占地位置在金湖街办XX村XX湾,占地面积11089平方米(折合16.63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使用,建筑面积1027.06平方米。
你单位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
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用地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089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门楼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027.06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1108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108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