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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2〕13号

发表日期:2022-05-17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文平: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陈文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金桥村陈家咀湾17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60306XXXX)于2021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X街道办事处XXX村XXXX与XXX旁采挖强风化石英闪长岩的行为,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对XXXX周边乱采滥挖点石英闪长岩开采情况调查报告估算,XXXX周边乱采滥挖点开采石英闪长岩8.68千m³/19.88kt;采坑周边堆积石英闪长岩1.06千m³/2.02kt。

经核实,采坑周边堆积石英闪长岩当事人未外运销售,后又进行了回填,因此对采坑周边堆积石英闪长岩1.06千m³/2.02kt予以核减,则XXXX周边乱采滥挖点开采石英闪长岩为7.62千m³/17.86kt。

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对2021年12月份大冶市X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X与XXXX厂房旁无证开采地块强风化石英闪长岩认定价格为4.67元/吨,按每吨4.67元的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83406.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陈文平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就大冶市XXX周边乱采滥挖点石英闪长岩开采情况的调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现场照片、非法开采现状图等。

我局已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鉴于你积极配合,态度端正,按照自由裁量的下限标准计算罚款,即按照45%计算罚款,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3406.2元,并处违法所得45%的罚款     37532.79元,共计人民币120938.9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