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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2〕7号

发表日期:2022-02-2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大冶市山XXXX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公司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76983XXXX,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XX小区XX号,法定代表人:黄XX,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里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012619720120XX)于2021年3月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XXX场地块开采页岩矿产资源,2021年9月经湖北天地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勘测报告显示消耗页岩资源量为XXX立方米/XXX吨,2021年11月22日,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灵乡镇毛铺村狗山山场地块无证开采页岩矿认定价格为X元/吨,按每吨X元的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XX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大冶市XX镇XX村砖厂非法开采消耗资源量勘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现场照片、非法开采现状图、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实验室岩矿鉴定报告等。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听证会,针对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对页岩市场单价持有异议的观点,我局经过调查和核实,并于2022年1月24日再次委托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对2021年3月份狗山山场地块无证开采页岩矿市场单价进行重新认定,认定报告结果为单价XX元/吨,现认定你公司无证开采页岩矿单价为每吨XX元,按每吨XX元的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XX元,并处违法所得XX的罚款XX元,共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