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XXX,男,汉族,现年XX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X,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XX09XX00XX)于2013年至2019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XX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XXX,占地位置在大XX镇XX村XX湾,占地面积12290.59平方米,其中XX村集体土地11708平方米、XX村集体土地58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2481平方米(耕地1365平方米,折合2.05亩)、建设用地9513平方米、未利用地29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36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931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筑物面积214.0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面积9716.9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设施面积2360平方米。你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
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用地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11月22日你向我局提交了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我局于12月8日召开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708平方米土地至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3平方米土地至X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360平方米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9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14.03平方米构筑物和9716.97平方米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12290.5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5811.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