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1〕58号

发表日期:2021-09-03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彭洋: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城西路93号2栋302号)自2013年12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金湖街办黄家献村集体土地建住房,占地位置在金湖街办黄家献村彭和庄湾,占地面积123.24平方米(折合0.18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全部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3.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75平方米,目前已建成1栋3层房屋,建筑面积360.5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334.1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26.45平方米。你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彭洋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彭洋的询问笔录、大冶市金湖街办黄家献村委会支部书记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用地规划套合图等。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3.24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金湖街办黄家献村村民委员会;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26.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3.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334.1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123.2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2464.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