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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1〕50 号

发表日期:2021-08-13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胡波澜: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胡波澜,男,40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板桥村菊家湾28。)于2020年6月以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还地桥镇板桥村尹家华湾采挖矿产资源。2020年9月,经湖北省天地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勘测报告以及2021年6月17日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实验室出具岩矿鉴定报告,认定你开采的矿产资源种类为闪长岩矿,开采量为8745.76吨。2020年10月12日,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认证结论书,该时段闪长岩矿价格为7元-9元/吨,按7元/吨计算违法所得为61220.3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采矿主体的证据:胡波澜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采矿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湖北省天地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勘测报告、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实验室出具岩矿鉴定报告、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认证结论书、违法采矿现场相片、图纸。

我局已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1220.3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5%罚款计人民币27549.14元,共计人民币88769.4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