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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冶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探索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工作指引

发表日期:2025-05-16    文章来源: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大冶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探索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以“共同缔造”理念,促进阳光交易,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招投标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招标人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媒介提前公示招标文件要求,现就招标文件预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指引。

一、预公示范围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预公示时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充分考虑预公示所需的时间,确保项目顺利加快推进。

三、预公示内容

招标文件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招标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若有)、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

四、预公示渠道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大冶市政府网“招投标”板块(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文件预公示。待省、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文件预公示功能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预公布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五、预公示流程

(一)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规范招标计划发布;依法依规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正式发布招标文件前,在大冶市政府网“招投标”板块(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信息栏目公示,预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待省、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文件预公示功能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预公布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三)招标文件预公示期间内,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及依据,并留下具体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招标文件预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应当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依法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预公示期间征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注明采纳或不采纳的合理理由,以及招标文件修改完善情况。

(五)招标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依法对修改完善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预公示及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全部资料,作为招标档案材料组成部分留存。

六、工作要求

(一)招标文件预公示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便于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强化社会监督,提前预防和化解争议矛盾,减少招标失败风险,助推项目高效落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该项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招标人实施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文件计划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预公示、委派招标人代表、项目评标、异议答复、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招标投标各关键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项目依法依规高效落地。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落实服务见证职责,及时完善交易平台系统,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预公示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并做好有关数据信息推送工作。

七、其他事宜

本指引自2025年225日起施行。《工作指引》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探索性、可操作性,执行《工作指引》过程中,可以及时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咨询。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结合实践经验,逐步积累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指引》,并及时总结经验,上报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逐步推动使其形成规范性文件。同时,在《工作指引》执行过程中,将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