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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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重大建设项目未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投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大冶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 | 1、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2、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查处的执法主体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调监督。 3、仅在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查处的执法主体是综合监督管理机构: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②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③违法行为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特别重大是指违法手段特别恶劣、违法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不良的情形,或者同级政府直接交办的案件。 |
2 |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实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 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大冶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 | 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进入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