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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表日期:2026-04-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一、对文件所制定16条措施无意见的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金湖街道、大箕铺镇、金山店镇、刘仁八镇。

二、措施修改意见

(一)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建议:

对措施第十六条从严实施追责问责中“依法从重处罚”建议修改为“依法依规处罚”。(采纳修改)

(二)市资规局意见建议:

对措施第1条严格矿山准入标准修改意见。提出“新(改、扩)建及整合的铁、铜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经我局初步统计,仅金属地下矿山有27家(生产矿山9家、停产矿山18家)达不到该生产规模,不符合就矿找矿和先开小矿体后开大矿体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律,也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核准入标准远高于省颁标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24〕60号文)相关规定,新(改、扩)建矿山最小生产规模:“地下矿3万吨/年、其他矿种20万吨/年......”。建议设置生产规模,要结合大冶市非煤矿山现状。(采纳修改)

修改说明: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24〕60号文)规定修改为:新(改、扩)建最小生产规模:石膏矿15万吨/年、饰面石材矿1万立方米/年、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50万吨/年,其他矿种20万吨/年、地下矿3万吨/年,开采最低服务年限5年。

(三)陈贵镇意见建议:

1.对措施第1条严格矿山准入标准修改意见。“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与黄石市范围内目前露天矿山建设规模都是在200万吨/年及以上的标准相差有点大。(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说明: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24〕60号文)规定执行。                 

2.对措施第6条认真抓好班组建设。“确保每个班组都有班前会议室,确保召开班前会不少于15分钟”这里的班组是矿山早、中、晚班这个班组,还是每个作业面的班组。(采纳修改)

3.对措施第12条加强停产停建矿山监管。“停产停建矿山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这里的停产停建矿山没有明确停产停建超过多长时间的矿山。(采纳修改)

(四)灵乡镇意见和建议:

1.关于《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措施。应急部门拟定的矿山产能准入标准与湖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4〕60号)文件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相矛盾;我市是矿业大市、近年来矿业经济仍是大多数乡镇的主要支撑,在强调安全的同时不能断掉乡镇的饭碗,仍然要支持乡镇的发展;大多数矿山都历经多年开采、资源潜力达不到应急部门拟定的标准,本着充分利用的原则,对存量老矿山,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采纳修改)

修改说明: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24]60号文)规定修改为:新(改、扩)建最小生产规模:石膏矿15万吨/年、饰面石材矿1万立方米/年、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50万吨/年,其他矿种20万吨/年、地下矿3万吨/年,开采最低服务年限5年。

2.关于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强化顶板安全管理中锚网或喷锚网支护的建议。建议参照国标或行业标准中围岩岩性和分类实施井下支护工作。(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说明:2020年—2025年我市发生冒顶片帮事故6起,占事故起数40%;2025年全省发生冒顶片帮事故5起,占事故起数62%。因此严格顶板管理措施,控制冒顶片帮事故起数,就能最大程度控制我市矿山事故发生。

(五)司法局审核意见:1.第四条第二款“矿山负责人每天坚持对带班期间井下视频审查不得少于1小时”和第六条“班前会不少于15分钟”未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改。(部分采纳修改)

修改说明:改为“矿山要安排专人对井下作业视频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要立即向矿长报告、及时制止,并记录备案”和“班前会要对当班作业人员精神面貌、身体情况等进行检查,对饮酒、熬夜等人员严禁下井作业”。

2.第七条第二款“论证报告需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改。(部分采纳修改)

修改说明:改为“论证报告需经专家审查符合要求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3.第八条第二款未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改。(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说明:2020年—2025年我市发生冒顶片帮事故6起,占事故起数40%;2025年全省发生冒顶片帮事故5起,占事故起数62%。因此严格顶板管理措施,控制冒顶片帮事故起数,就能最大程度控制我市矿山事故发生。

4.第九条“采空区体积超过10万方且有坍塌风险的,必须立即启动充填治理”未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改。(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说明: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四款5项规定“大面积采空区或者较大滑坡体应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我局结合大冶市矿山实际情况,认为采空区体积超过10万方且有坍塌风险的进行采空区充填治理是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

5.第十三条第二款“矿长任职期间连续2年发生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生不得在我市担任矿山矿长职务。”未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改。(采纳修改)

修改说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