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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扶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2-07-29    文章来源: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

《黄石市扶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1.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

2.在本市开展文化产业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等标准化创建的县(市、区)、开发区、乡镇。

3.在黄石合法经营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开发经营企业等各类涉旅企业及导游(讲解员)等。

二、奖励办法    

1.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首次进入规上文化产业库或规上服务业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的企业,经文旅局、商务局认定,进规满1年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途退规终止奖励(如同时符合黄政办发【2021】4号、黄商发【2021】7号文件奖励条件,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奖励)。注册地在黄石的中小微文化企业,以税务部门数据为依据,制造业企业年营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服务业企业当年营收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首次进入我市空白文化产业小类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属地县(市)区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50万元(20万元)。

3.文化体系建设。对新评定的全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非遗项目申报。对新获批国家(省)级非遗名录、传承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15万)、20万(10万)(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包含扶贫就业工坊、传习所、高校研究基地、传统工艺振兴基地等)。

5.景区标准化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6.全域旅游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乡镇,给予20万元的奖励。

7.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县、荆楚文旅名镇、荆楚文旅名村、荆楚文旅名街的,分别给予50万、10万、10万、10万元的奖励。

8.配套设施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集散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景区新建的游客中心,按建安成本的10%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9.引客入黄奖励。对新评定的湖北省5A、4A、3A级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组织市外团队游客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年接待1000人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团队须停留2天1晚,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旅游景区,对旅行社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旅行社每年总计奖补不超过20万。

10.文旅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级)重点的夜经济品牌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1.人才队伍建设。对国家(省级)非遗传承人每年奖励0.5万(0.2万元);在黄石工作两年以上的导游(讲解员),通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注册,在执业升级考试中新获得高级(中级)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奖励3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导游员(讲解员)荣誉称号的,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导游员(讲解员)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3万元(1万元、0.3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

12.文旅商品研发。对在黄石登记注册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企业,参加国家(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文创、旅游商品展览或比赛,获得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开发生产黄石文化元素的文创产品,年营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企业参展奖补。对参与国家(外省、文旅厅)组织的展会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0.8万、0.5万元)(按每年参加次数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奖励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