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法定行政机关: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大冶市水土保持中心
受委托执法组织:大冶市水政监察大队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1、水政监察大队:在岗人数5人
2、水土保持中心:在岗人数9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水政监察大队: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2.水土保持中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水土保持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 名称 |
警告 | 通报 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 许可 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4 | ||||||||
限制开 展生产 经营活 动 | 责令 停产 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罚没金额 (万元) | |
1 |
5 |
10.8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111 |
111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名称 |
查封 场所、 设施 或者 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 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 存款、 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2 |
2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 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 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 行为 |
合计 (宗) | ||||
宗数 | 征收 总金 额(万 元) | 宗数 | 宗数 |
涉及金额(万 元) | 宗数 | 给付 总金 额(万 元) | 宗数 | 宗数 | 奖励 总金 额(万 元) |
宗数 | ||
32 | 193. 5589 | 54 | 86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1.行政处罚罚款4宗,共计罚款10.8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第一档年违规取水量累计超过取水许可量比例30%以内的,处二万以上四万以下的罚款);
(3)《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五项的处罚标准,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5)《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准则》第二项的处罚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受理及许可数量111宗。
(1)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水土保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宗。
4.行政征收32宗,共计征收193.5589万元(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5.行政检查54宗。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