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附件2 |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4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
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附件3 |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备注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大冶市审计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4 |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资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 大冶市审计局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 |
2 | 通知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大冶市审计局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
附件: 四张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