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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表日期:2022-08-15    文章来源:大冶市审计局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附件2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4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6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附件3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减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备注
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大冶市审计局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实施机关免予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资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大冶市审计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2通知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大冶市审计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附件:    四张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