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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6-10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相关政策:大冶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要求,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目前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本制度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具体明确了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确定了行政执法活动范围的内涵外延,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原则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责任。

(二)严格执法,共11条。除了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履职、审慎实施强制、禁止钓鱼执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2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以及妥善保管执法证件、制服等做了规定,且进一步强调了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等规定,全方面、系统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权全过程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全面及时履职。

(三)规范执法,共3条从着装规范、仪容规范以及纪律规范三个维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从外至内进行规范监督,明确了不得从事的行为,强调了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

(四)公正执法,共3条。为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正确适用裁量基准,保证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程序正当是行政执法的应然之义,要求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文明执法,共3条。明确了执法全过程要使用文明用语、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严禁过激行为,采用服务规范,同时倡导柔性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六)附则,共计2条。明确了该制度由大冶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2024年6月3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体从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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