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3-12-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5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出现违法执业等情形时,可以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以来,截至目前无上述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