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索要部门 | 开具部门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设定依据 | 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告知承诺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告知承诺 | |
3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告知承诺 | |
4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告知承诺 | |
5 | 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执业注销)(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告知承诺 | |
6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告知承诺后部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