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06-30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冶政复终决字〔2025〕58号
申请人:奉*。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安青,局长。
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