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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6-30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冶政复受决字〔2025〕120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大冶市教育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庆,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诉求为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手续。被申请人2021年3月9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已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当年落实“三个一批”的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事项已经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而被申请人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属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申请人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