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复受决字〔2025〕125号
申请人:曹**。
被申请人:大冶市教育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庆,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要求解决结算工资和职称评审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