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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6-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冶政复受决字〔2025〕116号

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真实诉求为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复核申请人土地被征用面积,并补发征地款。2017年11月,申请人领取了其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金桥村1.24亩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共计745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申请人自2017年11月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征地行为至今已超过一年。故申请人对上述征地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