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复受决字〔2025〕107号
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1号。
负责人:李长进,职务:所长
申请人许**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拒绝出具报案回执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2025年6月12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送达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称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名被交警告假的问题,于2025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未出具《报案回执》。交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案件管辖范围。
申请人认为其报案中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形,对于被申请人拒绝出具《报案回执》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