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复受决字〔2025〕108号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大冶市教育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庆,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诉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孩子何*在大冶市华中高级中学遭受霸凌事件及校方管理失职问题展开全面调查,追究行政责任,敦促学校承担何宇的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被申请人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属于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回复,没有对申请人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