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
被申请人: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1号总部经济中心3区3楼。
法定代表人:冯帮武。
申请人柯**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1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纠正并撤销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柯**系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单位职工。2021年6月22日8时左右,申请人在大冶城关加油站盖油罐井盖时,将井盖掀翻,导致左腿受伤。此次受伤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因工作事由受到伤害,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祸不单行,申请人柯**又于2022年3月17日15时30分左右,在中石化大冶市城关加油站工作过程中不慎滑倒,导致右腿受伤。此次受伤又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2024年6月1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281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协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人因两次工伤应当获得十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436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再是九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795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合计131410元)并且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后,申请人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于2025年1月3日作出《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柯**不符合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待提交所需资料审核通过后,被申请人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支付。申请人发生的两次工伤事故,分别都是在申请人未退休之前发生的。是被申请人和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慢作为,故意拖延时间至今没有办理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也是申请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剥夺申请人这一权利,并且必须依法履行。再说,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已经作出了合法的生效判决。因此,被申请人拒绝给付申请人因工伤应当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应当依法支付上述相关费用。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不仅不尊重客观事宜,不考虑申请人的切身应当享有的权益,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错误使用法律条文是极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柯**,男,身份证号码:4202811962****0031,经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系统查询:先后于2021年6月22日、2022年3月17日在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九级。2018年2月至2022年8月,一直由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8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单位职工身份正常办理退休,2022年9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柯**2021年6月22日、2022年3月17日两次受工伤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已经支付给柯**。柯**2021年6月和2022年3月工伤就医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支付。2023年7月,柯**因工伤复发住院,此次医疗费已报销,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待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与大冶市人民医院进行结算后,将予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交通费,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交通费申请表、发票、病历、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送至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审核符合支付条件,予以支付。政策依据:《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二)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柯**向工伤中心申请享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柯**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如何试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款请示的回复》的第一条规定,柯**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条件,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未予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如何试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款请示的回复》的第一条: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等情形。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于因领取养老金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能认为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其在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等费用,其后续的工伤医疗有充分的保障,因此也不应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柯**在退休后,其后续的工伤医疗有充分的保障。2023年7月,柯**因工伤复发于2023年7月18日至8月11日入院治疗此次治疗的医疗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因此不应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上述,柯**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柯**系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已由其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先后于2021年6月22日、2022年3月17日在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致残等级分别为十级、九级。2022年8月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单位职工身份正常办理退休,2022年9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24年6月1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281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石鑫发油站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柯**向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称:“柯**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对《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款请示的回复》中明确:“1、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等情形。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于因领取养老金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能认为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其在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等费用,其后续的工伤医疗有充分的保障,因此也不应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复印件、《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复印件、冶工认字【2021】4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鄂0201工伤认定〔2022〕002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鄂0200劳鉴结论〔2021〕00192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鄂0200劳鉴结论〔2022〕0092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023)鄂0281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大冶市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发生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而退休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且退休人员已进入养老阶段,不适用该政策,被申请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关于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