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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3-10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丁**。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申请人丁**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