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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3-07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

被申请人: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朝霞,局长。

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3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吴**系土库村村民,依法对位于还地桥镇土库村莲花洲农场承包的土地享有合法权益。2023年9月30日,在申请人在未收到任何相关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的书面文件告知的情况下,案涉鱼塘及其他附属设施被予以强行拆除。

基于此,2024年 10月21日,为了解强拆详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申请人针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文件。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部分属于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明显有违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满足依法应该予以公开的条件,被申请人仅以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且部分属于过程性行为,决定不予公开,属于明显有违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政府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仅在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才不得公开。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明显属于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情形,申请人的案涉鱼塘及附属设施已经因案涉行政行为被强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均为该行为所涉文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以该信息为过程性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明显违法,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2、申请人依法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真实、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明显有违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依法可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答复书,同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1日,申请人吴**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第一份申请公开如下内容:案涉地块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记录等。第二份申请公开:1.征收项目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所涉地块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3.地块土地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征收决定及公告;4.地块土地房屋征收所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社会风险稳定评估;6.征收所涉及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以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7.申请人案涉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的调查登记结果;8.征收承包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评估报告;9.申请人和莲花洲农场(或黄石锦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获得涉案地块的合法使用权的合同复印件。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第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部分内容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而且被申请人不是土地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无相关信息可以公开。针对第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向其公开了第1、3、4、5、6项内容。第2、7、8、9项内容因涉及到土地承包权收回及具体实施征地职责,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就依法告知了还地桥镇人民政府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综上所述,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一份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承包的位于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土库村莲花洲农场的土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记录等相关依据文件。另一份要求公开涉及武汉至阳新高速公路大冶段项目征收的:1、案涉征收项目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案涉地块土地所涉地块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3、案涉地块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征收决定及公告;4、案涉地块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上述征收所涉及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以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7、对申请人案涉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的调查登记结果;8、被征收承包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评估报告;9、申请人和莲花洲农场(或黄石锦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获得案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的合同复印件。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案涉地块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记录等,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部分内容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吴**反映位于还地桥镇土库村莲花洲农场承包土地纳入武汉至阳新高速公路大冶段项目征收范围内,经查,武汉至阳新高速公路大冶段项目用地范围只涉及还地桥镇土库村相关土地,不涉及莲花洲农场土地。目前,该项目建设于2023年10月完工并通车使用。土地征地信息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登录湖北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大冶市范围内的土地征收信息,查询网址为:http://zrzyt.hubei.gov.cn/zdwwgk/zdgk。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征收项目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地块土地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征收决定及公告;4、地块土地房屋征收所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社会风险稳定评估;6、征收所涉及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以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所涉地块使用权收回文件;7、申请人案涉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的调查登记结果;8、征收承包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评估报告;9、申请人和莲花洲农场(或黄石锦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获得涉案地块的合法使用权的合同复印件。据初步判断,因涉及到土地承包权收回及具体实施征地职责,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将该回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2月13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面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并作出答复,答复书中已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信息,告知部分信息可能由其他单位掌握,对相关信息申请人亦无异议。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地块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记录等是否可以不予公开。

申请人要求公开其承包位于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土库村莲花洲农场的地块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记录等相关依据文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回复称上述信息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部分内容属于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