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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3-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冶政复决字〔2024〕174号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陈*。

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棋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序武,局长。

申请人杨**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该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大冶市“欧蓓莎国际商城”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该商城位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该房屋一开始宣传可以售后返租,但现该处房屋无法返还租金。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于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由政数局转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回复的答复。被申请人以该申请内容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为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为由,拒绝公开该项申请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项答复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为案涉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必须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审批备案文件,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性文件为案涉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所必须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审批备案文件,以上审批备案文件应当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或案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制作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审核,并最终由被申请人保存的文件,由于该部分文件属于提交至被申请人审核的文件,故该部分文件均应当为终稿文件,不存在属于过程稿的情形。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非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件,而是由被申请人审核并保存的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最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属于最初获取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亦属于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的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最初获取并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公开案涉申请内容,且案涉申请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故被申请人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的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关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1)答复结果。“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不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2)理由和依据。①“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向答复人申请领取《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中一项申报资料,答复人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经依法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开发企业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答复人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系行政许可,是行政执法范畴。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答复人建立的《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行政许可案卷为行政执法案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既是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审批流程必要文件资料,亦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②“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共分四页,首页为封面,第二页为“基本信息”,第三页为“审核意见”,第四页为“商品房分类信息”,除共性信息外,“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开发企业填报的个性信息主要为:(1)企业名称(章)、资质等级等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范畴(已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2)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3)项目名称、坐落地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等。信息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畴;(4)总投资(万元)的信息属于《关于核准蓓莎国际商城建设项目的通知》范畴;(5)已完成投资(万元)的信息属于《房地产估价报告》范畴;(6)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属于《前期物业合同》范畴(已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7)物业用房位置及面积的信息属于《规划设计文件》范畴;(8)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范畴;(9)规划用地面积(㎡)的信息属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畴;(10)施工许可面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拟竣工日期的信息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畴(已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11)本次预售申报面积(m)、其中商品住在面积/套数、本次申请预售情况、商业用房面积分类、项目简介及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由开发企业依据《房产面积测量技术报告》自主填报(已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房产面积测量技术报告》及《商品房预售方案》);(12)拟销均价的信息属于《价格认证报告》范畴;上述信息除已公开、未申请公开和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其余信息制作主体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作;《关于核准欧蓓莎国际商城建设项目的通知》和《价格认证报告》由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作或最先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对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即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只有权公开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答复人不是上述制作和最先获取信息的法定公开义务主体。除此之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第三页为“审核意见”信息,共包含企业申报意见、房地产开发办受理意见及行政审批意见三个方面,上述信息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过程性信息,该内容涉及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发表意见的自由,一旦被公开,很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导致参与行政决定作出的主体在发表意见的过程中有所顾虑,会严重阻碍行政决定作出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过程性信息酌定可以不予公开。③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的显示信息,绝大部分内容是开发企业依据已办理的证照手续而自主填报,是证照手续的信息归纳,并非答复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才是法定答复人履职制作的信息。同时,该表格虽然是申领《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必要资料,但并非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审查判断开发企业是否具备条件而作出,而非申请表中开发企业的自报信息,故申请表仅是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辅助参考资料,而非重要决定因素。(2)答复结论。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一份,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合同)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不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索查找,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于2014年11月1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冶房预售字〔2014〕29号),而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您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置文件(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13.监管项目说明: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等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实,您申请公开的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本机关已作出答复(详见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经核查,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等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据初步判断:第3项信息应由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第4、5、7项信息应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开;第11项信息应由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后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答复内容,于2024年12月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面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信息,告知部分信息不存在、不掌握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对相关信息申请人亦无异议。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是否可以不予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中一项申报资料。被申请人履行依法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开发企业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的行为系行政许可,是行政执法范畴。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建立的《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行政许可案卷为行政执法案卷。同时,《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信息,共包含企业申报意见、房地产开发办受理意见及行政审批意见三个方面,属于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既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含有内部审批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