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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3-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冶政复决字2024〕173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棋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序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202410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12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该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大冶市“欧蓓莎国际商城”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该商城位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该房屋一开始宣传可以售后返租,但现该处房屋无法返还租金。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由政数局转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回复的答复。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项答复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以该申请内容中的“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为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为由,拒绝公开该项申请内容。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违反了相关法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文件,其信息内容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了解和监督,因此,公众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取该信息。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且不属于上述不予公开的范围,因此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次,内部文件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内部流转、处理、保管的文件,其内容往往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工作流程或决策过程等,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文件,其信息内容是对外公开的,用于证明工程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并达到合格标准。因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不属于内部文件,而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这些前置文件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以及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文件的内容涉及工程的合法性、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是公众了解工程情况、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因此,这些文件并不属于内部文件,而是应当公开的信息。故申请人有权利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上述内容,且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中的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息情况书》)不存在”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应当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因此,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其进行查找、检索的相关记录,包括检索的范围、方法、过程以及结果等。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这些记录,或者记录显示其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那么其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回答过于草率。其次,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管部门、住建局和自然规划局等部门则负责对上述文件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以及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与保修期等关键信息。被申请人仅以不存在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该项内容,属于监督失职,即便属于其他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被申请人也应当提供掌握相关信息的部门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不能以不存在答复。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关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1)答复结果。“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不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2)答复结果纠正。答复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项及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客观不存在。答复人未对信息准确甄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2、关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1)答复结果。经检索查找,“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2)理由和依据。依据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的“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2)信息显示,“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规划用途类别为商业建筑,而非住宅建筑,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客观不存在。3、答复结论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一份,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不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查,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据初步判断,第2项信息应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开,第9项信息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可能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经核实,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前置文件(7.施工许可证;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审查意见书))本机关已作出答复(第7项信息详见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1号;第10项信息详见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并提供了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后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2月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面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被申请人称其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不宜公开。而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被申请人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客观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