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复决字〔2025〕14号
申请人:卢*。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茗山派出所,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范道路。
负责人:翟焱忠,所长。
申请人卢*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茗山派出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1月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冶公(茗)不立告字〔2025〕304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2、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5年1月17日报警威胁人身安全行政案件依法办案,重新审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卢*在2025年1月10日收到正泰光伏公司以“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茗山乡中门村细汪明湾37号,光伏电站邻居多次拉闸,因电站的光伏板压邻居屋顶20厘米左右,要求把光伏板往户主家这边移,邻居有人病了有点信迷信。”的运维工单,申请人和同事龚*于2025年1月17日16点50分左右到达电站现场,申请人在电站一楼向屋顶光伏板和邻居交界处理观察,随后前往电站户主刘**家,发现刘**家门关闭也没有人在家,于是到了邻居家门口敲门,邻居女士知道来人了,于是下楼沟通电站拉闸问题。申请人同事询问邻居女士为什么要拉闸,邻居女士说你们做的什么东西搞到我家的屋顶了,要给你们拆了,申请人同事说邻居女士你是个成年人,话可以随便说,但不能做这种事情。等到电站户主刘**回家后,申请人和同事,户主刘**,邻居女士去电站楼顶看是什么情况,光伏只压到邻居屋脊20厘米左右,于是一起下楼,到一楼进行协商按合同约定如果确实影响隔壁邻居加高房屋,我们会反馈公司申请整改,协商时间说是年前可能改不了,年后再改。邻居老公从外面回来,怒气冲冲的过来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把同事龚*手拉着,很冲的说:“谁说的不拆打官司这句话。”邻居女士把邻居老公拉开了大概2米远,把邻居女士老公拉走了。邻居女士老公继续在2米处的地方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说:“到底是谁的不拆。”一直重复这句话,邻居老公把外套脱了,拉起双手的袖子还冲到申请人和同事龚*面前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被邻居女士拉走了,从头到尾就是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申请人和同事龚*还在说是来跟邻居女士老公解决问题,都跟邻居女士快谈好了。后面邻居女士老公推开邻居女士让不要管,邻居女士老公进到屋子拿了个四角板凳,一边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一边往申请人和同事龚*面前冲,邻居女士老公被老婆拦着了,离申请人和同事龚*还有一米多,于是申请人和同事龚*就报警了,邻居女士老公听到报警,邻居女士老公还是一直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重复问是谁说这个话,邻居女士老公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重复往申请人和同事龚*面前冲了三、四次,每次都是邻居女士拦着,每次都是离申请人和同事龚*一、两米时被邻居女士拦着了。茗山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调解不到十分钟调解不成功,申请人和同事龚*跟民警说他威胁我人身安全,申请人和同事龚*就和邻居女士老公一起到茗山派出所做笔录。1、申请人和同事龚*请求茗山派出所调取事发地点监控,当时事发地点不到三五米的地方上头就有监控,且视角正好还原事发全程的经过,茗山派出所没有查监控,也不查监控就出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2、威胁到人身安全的邻居女士老公有三个动作,足以证明构成威胁到人身安全。其一,邻居女士老公从头到尾都是手指着申请人和同事龚*面部被其老婆拦着。其二,邻居女士老公拉开拉链脱掉外套的祆子,且拉起双手的袖子冲到申请人和同事龚*不到一米的面前。其三,邻居女士老公推开他老婆让不要管,随后去屋里拖出四角板凳并且手指着冲到申请人和同事龚*不到一米的面前。3、在申请人同事龚*做笔录时执法人员服务态度不行,诱导申请人同事龚*放弃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情节轻微的威胁行为。如果威胁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公(茗)不立告字〔2025〕304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卢*及同事龚*因光伏板安装纠纷前往茗山乡中门村处理投诉,与邻居汪洪恩发生争执。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调查,确认汪洪恩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情绪激动行为(如手指申请人、脱外套、拿板凳等),但全程未实施实质性暴力或威胁行为,且其妻多次阻拦,双方未发生肢体接触或实际损害后果。公安机关认定该事件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立案标准,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回应。(1)关于未调取监控问题。民警现场调查已充分取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监控调取并非法定必经程序。因此,未调取监控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2)关于汪洪恩行为是否构成威胁人身安全。汪洪恩虽有情绪过激表现,但行为始终处于其妻有效阻拦下,未对申请人造成现实紧迫的人身威胁。其持板凳行为虽具一定危险性,但双方距离较远且未实际实施攻击,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构成要件。3、法律依据与结论。本案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子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卢*及其同事前往茗山乡中门村细汪明湾处理户主刘**投诉自家的光伏板挡住邻居屋顶一事。申请人在与邻居汪**的老婆协商过程中,汪洪恩回到家中,与申请人等人产生言语冲突,存在情绪激动行为(如手指申请人、脱外套、拿板凳等),但其妻多次阻拦,汪洪恩全程未实施实质性暴力或口头威胁行为。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茗山派出所认定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冶公(茗)不立告字〔2025〕304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1月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案卷。
本机关认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与邻居汪**产生争执,但汪**全程未实施实质性暴力或口头威胁行为。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茗山派出所认定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人身安全”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冶公(茗)不立告字〔2025〕304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公安局茗山派出所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公安局茗山派出所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冶公(茗)不立告字〔2025〕304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