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柯*不服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3-07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棋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序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202410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12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该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大冶市“欧蓓莎国际商城”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该商城位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该房屋一开始宣传可以售后返租,但现该处房屋无法返还租金。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由政数局转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回复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项答复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以该申请内容中的“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为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为由,拒绝公开该项申请内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作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公众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取该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是相关部门审批施工许可的重要依据,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且不属于上述不予公开的范围,因此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次,内部文件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内部流转、处理、保管的文件,其内容往往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工作流程或决策过程等,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是否满足施工条件而向相关部门提交的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请表中的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单位的施工计划、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施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信息内容是对外公开的,用于证明工程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并达到施工申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这些文件并不属于内部文件,而是应当公开的信息。故申请人有权利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上述内容,且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中的“(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等信息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应当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因此,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其进行查找、检索的相关记录,包括检索的范围、方法、过程以及结果等。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这些记录,或者记录显示其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那么其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其次,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是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这是确保工程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步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是负责审批和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因此,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是申请施工许可的一部分,属于住建部门的职能管理范畴。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及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中建设资金的落实是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提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建设单位有足够的财力支持项目的实施。住建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这些文件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因此,这些文件与住建部门的职能管理密切相关。3、《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提交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可以证明施工现场已经具备了开工所需的各项条件。住建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会关注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情况。因此,提交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是申请施工许可的必要步骤之一,也属于住建部门的职能管理范畴。上述在房地产项目中关键的报告、审批证明、承诺书等重要的文件应当由被申请人所掌握,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不存在的答复内容不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上述材料的监管、审批都属于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畴,故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掌握。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关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1)答复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不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2)理由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是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答复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一项申报资料,答复人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经依法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件。答复人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系行政许可,是行政执法范畴。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答复人建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卷为行政执法案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既是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审批流程必要文件资料,亦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酌定可以不予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共分四页,首页为封面,第二页为“填表说明”,第三页为“工程简要说明”,第四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除共性信息外,“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的个性信息主要为:(1)建设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属于《营业执照》范畴;(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证照编号等信息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畴3)合同价格、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等信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已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领证人、电话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5)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的填报编号属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畴6)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同第二大项答复理由和依据)上述信息除已公开和涉及个人隐私内容外,其余信息制作主体为:《营业执照》由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对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即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只有权公开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答复人不是上述信息的法定公开义务主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的显示信息,绝大部分内容是建设单位依据已办理的证照手续而自主填报,是证照手续的信息归纳,并非答复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才是法定答复人履职制作的信息。同时,该表格虽然是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要资料,但并非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审查判断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而作出,而非申请表中建设单位的自报信息,故申请表仅是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辅助参考资料,而非重要决定因素。2、关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1)答复结果经检索查找,“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等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2)理由和依据根据鄂政办发2019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2019年7月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而“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4年9月22日发放,故“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信息不存在。②“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是大冶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引进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建设手续由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督办。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大冶市范围内推行“项目办证月”活动,要求市直相关部门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答复人依据上级指示精神,对我市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业项目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监管:一是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提前介入”;二是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据2014年9月2日大冶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33号《关于全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有关问题的纪要》要求,参照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完成必要建设手续后“容缺办理”相关证照,不再进行施工条件审查。“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补发“容缺办理”的证照,故“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信息不存在。3、答复结论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被申请人行政审批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建档案信息中心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的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被申请人作出了冶住建局依复2024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实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属于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不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等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查,您申请公开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4、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据初步判断,第4、9项信息应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开,第7项信息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可能掌握,第8项信息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能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联系方式。申请人不服冶住建局依复2024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2月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4年9月22日发放2020年10月13日实施的《大冶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规定:“一、推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对建设资金、施工场地条件、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将办理上述手续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承诺……”其中附件3:《大冶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事项承诺书》中,要求作出的承诺包括: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冶住建局依复2024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面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信息,告知部分信息不掌握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对相关信息申请人亦无异议。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是否可以不予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是否不存在

申请人申请关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是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一项申报资料,被申请人履行依法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件的行为系行政许可,是行政执法范畴。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建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卷为行政执法案卷。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包含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意见、发证机关审查意见等,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既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含有内部审批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申请人申请关于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欧蓓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因案涉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早于《大冶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中“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时间,且经检索,被申请人处确无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回复称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