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送达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提交了多次拨打被申请人的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但电话记录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经补正,申请人称:“再次致电12315电话答复的内容:部门两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找到案件所涉及产品(食品和保健品),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里记载相关情况并拍照取证,根据相关法律与办法,决定不予立案。”但申请人仍未提供12315平台或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答复不予立案的证据材料。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且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