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容,局长。
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24日
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容,局长。
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