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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2-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定代表人:黄小容,局长。

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22日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