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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2-20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12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就本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线下)购买到大冶市贝可蛋糕店贩卖的草莓泡芙水果抱抱椰子饼干黑森林这四款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问题,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对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理由如下:1、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货款购买到被举报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所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举报人产品问题如下:1配料表中复合配料无执行标准未按照GB7718-4.1.3.1.3条规定展开原始配料2、配料表中标识有代可可脂,营养成分表中未标识反式脂肪酸含量,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油或食品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则必须在营养标签上标示反式脂肪含量。3、这几款产品执行标准标识GBT20977,未按照该执行标准中对糕点分类标识产品类型,不同类型的糕点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标准都不一样,所以需要标识产品类型才能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4年12月04日和2024年12月05日收到**2起投诉材料,分别是投诉大冶市金皇冠蛋糕店和大冶市贝可蛋糕店。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电话告知投诉人受理了2起投诉,并告知后续投诉处理情况通过平台答复。依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处置,但大冶市金皇冠蛋糕店和大冶市贝可蛋糕店均拒绝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选择其它合法途径维权。我局于2024年12月04日和2024年12月05日收到**2起举报材料,分别是举报大冶市金皇冠蛋糕店和大冶市贝可蛋糕店,工作人员依据举报人提供材料开展核查处置。经查2家被投诉人相关产品均是从同一家供应商采购,能出示供应商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测报告等,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不予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只是说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并未提及可以不予立案。并且被申请人未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被举报人贩卖的产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并且举报人明确指出了问题所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案件调查处理期间未跟申请人有任何的联系,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未将案件进行移送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问题产品,存在有问题的产品也应当进行全部召回。被申请人未要求被举报人召回不符合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举报后,工作人员对大冶市贝可蛋糕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草莓泡芙、水果抱抱、椰子饼干、黑森林四款产品存在产品标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显示被举报人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被举报人能提供供应商证照、进货票据、产品检测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标签违法行为主观上基本不存在过错,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相关人员因食用该产品而造成损害事故的信息,属于危害后果轻微。被举报人也及时停止售卖原标签违法产品,将生产厂家改正标签后的产品上架销售,属于及时改正。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为申请人沈**的举报,称其在大冶市贝可蛋糕店购买的草莓泡芙、水果抱抱、椰子饼干、黑森林四款产品存在产品标签问题。被申请人经过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单。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四款产品的标签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12月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回复和相关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举报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且针对实名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为告知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的产品标签问题的行为属于举报。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其针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如何处理,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