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栾**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1-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11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做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称:1、本人于2024年10月26日在大冶市二奶牛奶粉店花费560元购买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奶粉,发现没有国食注字,后了解到我国婴幼儿奶粉采用注册制度,后在12315平台对违法行为分别发起投诉举报称:“投诉内容包含举报内容,未依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违法商家立案。奶粉店售卖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奶粉,没有国食注字,我国奶粉采用注册制度。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查询不到该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家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保税区申请仅限个人使用产品。后查询相关资料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公开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例了解到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条,应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商家进货渠道非正规渠道,违反商财发(2018)486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全套证据材料(包含视频证据)证明商家违法事实,请贵局在法定期间告知立案与否,并在法定期间给予立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举报奖励。”本人认为此产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其一: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内容中提到需要相关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2、被申请人所称:“针对您举报的线索,我局已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前回复不予立案,存在程序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待收到举报材料后需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不可提前回复不予立案。依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未告知。被申请人回复立案,立案告知书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认知到商家售卖违法婴幼儿奶粉的重要性。被举报奶粉没有国食注字,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注册查询一栏中查询不到被举报奶粉,为不能在我国市场上流通的特医食品。我国奶粉采取注册制度,特医食品都是通过注册审批的,被举报产品没有注册证号,就意味着没有通过我国的特医食品的审查。成品检测报告只能证实其产品真实成分含量,与产品没有注册证号,没有通过我国特医食品的审查的违法事实无关。商家销售没有注册证号的奶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条内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无责令整改一项。3、申请人在 12315平台举报内容中也提到商家二次销售的违法事实,亦提到商家二次销售行为违反商财发(2018)486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商财发(2018)486号第四、(五)、5条明确了商家二次销售的违法行为应为海关部门管辖,且被申请人没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案件中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部门。被申请人对商家二次销售的行为并无管辖权,没有替代海关部门做出责令整改的权利,有越俎代庖嫌疑。被申请人只拥有对商家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奶粉)的违法事实的管辖权与行政处罚权利。4、被申请人应当对违法商家售卖没有注册证号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罚,被申请人也应当依法依规对违法商家二次销售跨境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移送其他部门。5、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并未通知到本人,且最后结果并未对本人做出合理解释。执法程序不合理不合规。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并非疏忽大意,利用普通消费者不熟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搪塞消费者。建议问责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电话道歉。提交的相关佐证(光盘)中也有同种产品的处罚案例于法不适用各种减轻、减免、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商家售卖没有取得注册证号没有通过特医食品审查的婴幼儿奶粉,有可能危害婴幼儿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奶粉也不应该被原谅。本人的复议依据为: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条本人购买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违法商家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条应依照《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案件中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人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初步证据,被申请人也到了现场查看。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认知不清和执法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举报后,工作人员对大冶市二奶牛奶粉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发现还有1罐待售的“宜品·宜品益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其罐体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通过自行录入举报信息的方式在湖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向我局提出上述举报内容,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09时52分58秒通过湖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我局已立案。2024年11月14日20时27分15秒申请人又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了重复举报,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通过湖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我局已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的这一情况,而对其本次的重复举报不予立案,即不再进行重复立案。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栾**编号为14202810020241101****4473的投诉举报单。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大冶市二奶牛奶粉店花费560元购买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奶粉,发现没有国食注字,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查询不到该产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应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理,请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14日9时52分在编号为14202810020241101****4473的投诉举报单中告知申请人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已经决定立案。同日20时27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再次收到申请人就该商家同一举报内容提交的编号为14202810020241114****8678的投诉举报单,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在编号为14202810020241114****8678的投诉举报单中作出回复,告知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原因为针对其举报的线索,被申请人已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截图、涉案商品图片等;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属于举报。申请人在编号为14202810020241114****8678的投诉举报单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了重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举报回复属于对同一举报内容的重复处理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