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中,申请人万德智投诉举报书中要求依法赔偿,属于投诉。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到被投诉人处就案涉投诉事项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遂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