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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回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1-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万**。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中,申请人万德智投诉举报书中要求依法赔偿,属于投诉。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到被投诉人处就案涉投诉事项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遂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