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向**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1-16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111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湖北大润发乳业有限公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事,被申请人收到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而非免于处罚。首先,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大量消费者的遭遇以及相关证据表明,第三人在广告宣传中有误导消费者等违反广告法等行为。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理应依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而不应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其次,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且销售数量高,影响范围广。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更应高度重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上当受骗的消费者也未进行任何退款等补偿行为,严重失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合理、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商家的违法行为,同时督促商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等补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1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湖北大润发乳业有限公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事,被申请人收到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经查询,我局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上述投诉举报。综上,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第三人湖北大润发乳业有限公司的不予立案回复不服。申请人提供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中的被举报人为湖北大润发乳业有限公司,但未见邮寄记录。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中被举报人为湖北爱心牛饮品有限公司。我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均未接通。

另查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显示,湖北大润发乳业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66号20号楼1-1701室(申报承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4、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交易记录截图及其他相关材料5、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6、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因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关于第三人湖北大润发乳业有限公司的不予立案回复,而我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仍无法取得联系,因此无法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