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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不服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1-16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容,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服,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错误决定。2、请求素芳种养殖合作社3.14亩农用地变更成工业用地的审批文件和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2018年就承包了这块地皮来用于养殖,2018年就在国土部门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申请备案表上有各部门的公章,包括国土局的公章,这是我养殖的第七年了,从来都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土地性质变更的通知书,是最近才知道我的养殖场变成了工业用地。国土部门在没有到现场实地勘察的情况下,就凭卫星在养殖场的上空拍几张屋顶的照片就判定为工业用地,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条法规。农用地变更成工业用地是有严格的审批手续的,如下:①土地规划调整;②项目立项;③征地审批;④征地公告;⑤征地补偿;⑥土地出让;⑦土地登记。变更土地性质,必须严格遵循这几条法律法规,至于国土局说以空中拍的远程照片为准,无需审批文件就改为工业用地的理由不成立。土地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粮食安全,根本不许随意变更,即使要变更土地性质也要征得农户的同意,审批流程更要公开透明。这3.14亩面积,不是军事基地,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是商业秘密,不是个人隐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以国土部门没有理由不公开。申请查询的目的:①这块地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的;②这块工业用地的权属不是我的名字;③这是谁在背后暗中操作的?目的是什么?工业用地卖给了谁?④如果以后遇上了征收拆迁,会给我带来怎样的后果?我是这3.14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了解事情的真相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要求公开大箕铺下曹村素芳种养合作社的土地性质变更相关信息,包括变更的批文、依据和变更前后的规划用途以及相关土地的使用权人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书面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其本人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进行了不予告知说明,对于向有关单位申请查询的告知其向有关单位申请查询。关于案涉地类根据“三调”成果变成了工业用地的问题,因“三调”的目的是为了土地调查和监测,根据客观现状据实调查,土地调查一般不作为土地征转用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土地规划用途则用于土地的用途管制,案涉土地规划地类目前属于限制建设区。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一类特殊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申请查询。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回复内容合法,程序合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书各一份,申请公开关于下曹村上湾咀素芳种养合作社的土地性质变更相关信息,包括变更的审批文件、变更依据、变更前后的土地规划用途,工业用地的“主人”以及关于其名下位于下曹村彭和湾承包的5亩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变更、相关文件及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申请材料、审批意见、规划许可文件等,此次土地性质变更的决策过程、参与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此次土地性质变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具体标准。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素芳种养殖合作社所在区域2018年土地类型为水田,2019年至今为工业用地,地类发生变化时间为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调’变更是以实地举证照片为准,无需审批文件,‘三调’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审批文件、决策过程等过程性政府信息依法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位置依据《大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项目范围属于限制建设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信息请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向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该回复于2024年10月10日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素芳种养殖合作社所在区域2018年土地现状利用图显示为水田,2019年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在土地现状利用图上显示为工业用地。该区域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土地利用现状因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发生变化、变化前后情况以及发生变化的时间,并无不当。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审批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回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申请人所申请的区域在土地规划用途上属于限制建设区域,被申请人回复并无不当。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该地块的“主人”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向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