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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3-12-23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海,局长。

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李**同志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李**同志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1994年5月于大冶市橡胶厂工作,职工养老保险等处登记年龄均为1974年8月13日,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档案年龄登记时未尽细致义务将申请人档案年龄误登为1976年8月13日,被申请人过错导致了申请人在办理退休年龄时造成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程序合法。李**就其退休年龄认为是1974年8月提出档案年龄认定,人社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本回复并送达。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审查李**的职工档案,其94年12月招工至大冶县橡胶厂,《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出生年月清晰看出由1976年8月涂改为1974年8月,其档案年龄应为1976年8月。3、法律适用正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社函(2002)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职工档案中出生年月有涂改的,如字迹可以辨认,以涂改前的记载为准”。黄石人社局黄劳社发(2004)27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及黄劳社发(2008)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都是如此规定,故认定李**档案年龄为1976年8月出生。综上所述,该《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请驳回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申请人李**向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档案年龄涂改问题,称其为1974年生,要求以1974年为准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同志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认为根据政策规定结合申请人档案记载情况,申请人在职工档案中登记的出生年月应为1976年8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李**档案中1994年12月的《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上,出生年月由1976年8月涂改为1974年8月。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4年8月,有效期为2011年6月10日至2031年6月10日。

又查明,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鄂劳社函〔2002〕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审查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原始记录,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二)职工档案中出生年月有涂改的,如字迹可以辨认,以涂改前的记载为准;如果无法辨认涂改前的记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批准退休时间根据查证工作完成时间和核实的职工准确时间共同确定。查证一般应在一至三个月内完成。(三)职工档案中记载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李**同志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和《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档案年龄错误的申请;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管理退休审批工作的职责。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应当以1994年12月的《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记载的为准。根据鄂劳社函〔2002〕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应当以《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涂改前的记载即1976年8月为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同志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同志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李**同志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