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12-1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曹钟战,局长。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举报奖励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