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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不服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12-0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柯**。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冶市大棋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序武,局长。

申请人柯**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大冶大道中段。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房屋状况与出卖人的宣传及合同内容严重不符。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01509159037)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该项目的有关信息,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快递,但截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日期早已届满,被申请人逾期未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关于邮件签收问题。根据转交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01509159037)邮件详情信息,该快件于2024年6月11日从北京市寄递,收件人为“办公室”,并附联系电话和单位地址,邮件轨迹信息显示“2024年6月13日10: 38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但该快递封套“签名”栏空白,无人具名及日期。经核实,答复人所属工作人员均未收到邮政快递人员的任何快件送达签收告知,故答复人未能及时接收申请人寄递的邮政快件。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问题。申请人柯**就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相关政府信息向答复人提出公开申请,因送达时未及时告知签收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较多(申请表共5份,最多的一份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有12项),答复人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时间相对较长,直至2024年9月14日依法作出答复(冶住建局依复[2024]第21-25号)、9月16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351071052020)向申请人寄送了答复书及附件,9月18日显示快件已签收。3、其他主要理由。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答复人已通过电话联系,向申请人说明具体原因:一是邮政快递工作人员送达邮件时,应依法及时告知答复人签收,由答复人所属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送达,但自始至终答复人未收到任何送达签收告知,答复人确认收到时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二是门卫室保安人员综合负责同栋办公楼两个不同市直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人多事杂,保安人员也未能及时提醒告知答复人门卫室存放邮政快件。鉴于上述原因,答复人明确表态对存在的邮件收发突出问题立行立改,请求申请人子以谅解,申请人也表示考虑答复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尽快答复。综上所述,答复人被复议行政行为并非故意而为,且及时答复弥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答复,2024年9月16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寄快递封面和物流信息复印件;4、申请人委托律师的相关手续材料;5、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复印件;6、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未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6日将回复书及其附件提供给申请人,已超出法定期限,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回复信息公开事项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信息公开事项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