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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不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12-0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纪*。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1号总部经济中心1号楼4区5、6楼。

法定代表人:罗金华,局长。

申请人纪*对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大冶大道中段。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房屋状况与出卖人的宣传及合同内容严重不符。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9819713136)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该项目的有关信息,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快递,但截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日期早已届满,被申请人逾期未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6月7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封套EMS方式向我局邮寄了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及内容。主要是申请公开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审批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现答复如下:2015年8月,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大冶市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大冶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8日对大冶市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进行了冶环审函[2015] 328号批复。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上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业务生态环境局2015年9月8日对大冶市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进行了冶环审函[2015] 328号批复。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上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业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4年6月14日,我分局工作人员和纪*进行过电话沟通,说通过微信传给他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及批复电子文件,申请人不肯接受,要求提供彩色复制件。因申请人同时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2024年6月18日,我分局将《大冶市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报批稿)、冶环审函(2015)328号《关于湖北广森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市大冶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通过微信发送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日通过顺丰速运将相关信息公开资料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9819713136)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寄快递封面和物流信息复印件;4、申请人委托律师的相关手续材料;5、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复印件;6、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至今仍未回复,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