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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服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补偿申请不予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12-0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强,镇长。

申请人周**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对补偿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土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生产生活需要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此承包了还地桥镇莲花洲的26亩鱼池,每年缴纳租金,进行渔业养殖,全家人以此为生,已三十年有余。期间因养殖需要,申请人自行修建鱼池的来往道路,接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并修建了看护房。2022年,申请人得知其承包鱼塘及所建设看护房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至今申请人没有取得任何安置补偿。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2024年5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此邮件,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主体,有义务对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予支持。

被申请人称:1、基本情况:还地桥镇莲花洲垦区,原属于保安湖水系滩涂沙滩,在上世纪70年代由集体开荒土地形成鱼池,由国企十五冶公司负责管理,90年代十五冶公司搬迁,根据大冶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5】年3号精神,该农场划归黄金湖乡、曙光乡、保安湖开发公司分别管辖,2001年实行撤乡并镇后,黄金湖乡部分2700亩划入还地桥镇管理,现由还地桥镇下属企业黄石锦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辖,曙光乡部分交由土库村管理)。周**所承租鱼池属于保安湖开发公司管辖。2020年度大冶市还地桥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入选2020年度省部级试点名单,根据冶政办发【2021】9号《关于实施还地桥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通知》文件要求,黄石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该项目融资、建设及管理,并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具体负责该项目日常工作。该项目中一个子项目(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一期)建设区域涉及莲花洲农场国有鱼池面积、保安湖湿地国有鱼池面积、土库村、黄金湖村、河泾港社区部分鱼池面积,建设规模5605亩,需收回莲花洲片区鱼池承包权。镇全域指挥部参照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制定了相关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张贴告知、宣传发动等向社会公示,即:鱼苗补偿款4000元/亩(含水泵、增氧机、渔具等),私人鱼池开垦费4000元/亩,集体土地开垦费500-2000元/亩;鱼池棚、厨房等附属房屋补偿标准:前后屋檐高于2.4M以上,按照700元/㎡进行拆除补偿,低于2.4M以下,按照400元/㎡进行拆除补偿(附属地坪、水窖、水井不予以补偿);青苗按照1610元/亩等补偿标准给予保安湖开发公司进行补偿。按照大冶市政府相关文件计算,保安湖开发公司应补偿龙*刚鱼池(周**租用的41.20亩),补偿款329600元;青苗9.24亩,补偿款14876元;房屋57.6㎡,补偿款40320元,合计384796元。2、调查情况:周**承包鱼池属湖北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下属保安湖开发公司国有鱼池。渔户龙*刚与保安湖开发公司签订鱼池承包协议,行使鱼池生产经营权,周**、周*军转包龙*刚所承包的鱼池从事水产养殖行业,但一直未与龙*刚签订任何养殖承包协议,且自2011年、2012年交付两年鱼池租金后至今未交付任何租金(期间龙*刚多次向他们催收所欠租金都没有结果),属非法侵占。2021年9月至今,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安湖公司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龙*刚方不再对所有承包户进行鱼池续租,要求清退鱼池和拆除鱼池棚等附属物,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保安湖开发公司多次与周**、周*军协商补偿,都没达成一致意见,申诉人要求按照2.4万元/亩的价格补偿不合理,也没有政策依据。我镇组织专班与周**进行协商,均以我方不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拒绝详谈。3、答复意见:(1)渔户龙*刚与保安湖开发公司签订鱼池承包协议,行使鱼池生产经营权。周**转包龙*刚所承包的鱼池从事水产养殖行业,并未得到湖北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下属保安湖开发公司授权,属非法侵占。(2)还地桥政府考虑到周**系实际养殖人,考虑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为了镇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决定按照统一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但其要求按照2.4万元/亩的价格补偿不合理,也没有政策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周**邮寄的《征收补偿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承包经营的位于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莲花洲26亩鱼池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作出书面补偿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对补偿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于2024年9月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月10日,还地桥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2020年度大冶市还地桥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案涉鱼池属于整治范围。

又查明,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意见》并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3281****0421)向申请人邮寄了该回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征收补偿申请书》复印件及邮政面单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职责,实施辖区内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故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鱼池的补偿申请作出回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迟至2024年11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回复,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回复周**的补偿申请,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回复周**的补偿申请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