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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不服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11-11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胡四军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风街办”)2024621日作出的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服,于202462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称2003年8月18日,申请人与大冶市饲料公司签订了门面出售协议一份。大冶市饲料公司将其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大冶市饲料公司B栋综合楼的门面一间出售给申请人,单价2900元每平方米,面积19.8平方米。申请人依约付清了购房款,大冶市饲料公司亦将门面交付给申请人。直到2020年左右,物业公司称申请人购买的门面含电梯井,要求申请人退出,并擅自打开墙面,从而与门面承租方发生冲突。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在调查期间,大冶市饲料公司出具了门面(含所谓的电梯井)系申请人购买的证明,大冶市公安局因而对物业公司的责任人给予了拘留处罚。现被申请人东风街办不顾历史事实,称申请人擅自占用电梯井并依据申请人购买门面之后才生效的物业条例,对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东风街办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证据。(1)案件来源:2024年6月19日,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街办送达工作联系函,查明饲料公司商住楼小区预留的电梯井位置已被部分商户及住户占用,认定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要求我街办按照程序依法处理。(2)事实证据:鄂(2021)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9033号证书,显示B栋2号楼1-8号业主梅**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68平方米;《大冶市房产分户平面图》(房屋幢编号:z18030059号),显示业主梅**房屋面积不含电梯井。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我街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饲料公司商住楼小区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2号,B栋是一处商住两用楼,该房屋在规划设计时,已预留电梯井位置。近期楼上业主向社区提出申请加装电梯,意愿非常强烈。对梅**擅自占用2号楼电梯井,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导致无法加装电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事实,我街办于2024年6月21日对梅**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6月28日10时前退出占用的电梯井,并恢复原状。4、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梅**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是:《物业管理条例》是在申请人购买门面擅自占用电梯井后才生效,对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东风街办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我街办认为,虽然购买时间早于条例实施时间,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因此《物业管理条例》对其违法行为具有约束力和适用性。其次,申请人梅**主张电梯井的面积是其从开发商处通过协议购买的,因开发商无权出售规划设计为电梯井的共有面积,这属于开发商涉嫌违规销售行为,只能证明申请人无故意违法,但不能改变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梅**的损失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进行维权。综上所述,我街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相邻权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街办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9日,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东风街办送达《工作联系函》,称“经多方认定,阳光花园24栋、26栋、27栋和饲料公司商住楼小区预留的电梯井位置已被部分商铺及住户占用,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并提供了大冶市饲料公司商住楼大冶市房产分户平面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擅自占用大冶市饲料公司小区2栋2单元1楼的电梯井,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设施用途的行为,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6月28日10时前退出占用的电梯井,恢复公共设施用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冶政发〔2021〕8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街道职权清单的通知》附件“二、赋权承接事项”第181项,“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的行政处罚职权已赋权至大冶市各街道办事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印件;4、其他说明性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负有对辖区内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处罚的管理职能,并且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擅自占用大冶市饲料公司商住楼小区预留的电梯井,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设施用途,作出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冶东责改通〔2024〕1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