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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11-11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金牛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兵,镇长。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8月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书面答复申请人刘**提交的《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在三日内对申请人刘**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具体公开信息的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7月4日《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农村承包地被征收、被侵占等事宜,于2024年7月初分别向湖北省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大冶市金牛镇金牛村村民委员会四家提出申请,请求公开承包地征收情况、补偿款去向情况,但是,四个被申请人中,仅有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书面答复,其余均未书面答复。他们完全未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申请人为何要申请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申请寄给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7月16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了以下事实:湖北夏邦服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你(刘**)所申请公开的项目为“大冶市2013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我市于2013年12月13日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用地手续,2014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鄂政土批[2014]1100号)。你所申请公开湖北夏邦服装有限公司的征地资料:1、所涉地块当时征地补偿款是多少?2、所涉地块征地补偿款由谁发放、发放给谁了?经查询,大冶市2013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金牛镇金牛村征地补偿标准为29040元/亩(包含村提留),青苗补偿费1320元/亩。该批次土地由金牛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关于征地补偿款发放和发放给了谁,请向金牛镇人民政府申请查询(涂*,电话187****1168)。同样内容的《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我也寄给了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但是,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至今没有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7月下旬的一天,我根据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找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涂*,要求公开相关政府补偿信息,涂*态度很不好,不愿意书面答复征收我家承包地的情况,不公开政府给予征地补偿款的数额以及发放给谁了(征收0.7亩土地,应当补偿20000多元),2、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及有关部门答复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内容如下:“(一)请求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大冶市金牛镇金牛村卢陈堂湾36号”刘**(公民身份号码420221****0617081X)以下土地承包详细情况:1.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共计11.12亩,其中,旱地0.92亩,水田10.2亩)所有的《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2014年土地确权后,刘**承包地的所有的《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3.公开大冶市金牛镇金牛村竹林夏湾夏红兵承包经营户流转耕种刘**1998年承包的5.8亩土地的具体情况,提供5.8亩所有的《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表》。(3)请求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大冶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大冶市金牛镇金牛村村民委员会公开2010年刘**下列承包水田被大冶市人民政府征收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给“湖北夏邦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147527)使用的相关情况:1.被征收水田概况:面积为0.7亩,四至为:东至水坑;南至陈尔寿水田;西至陈尔顺水田;北至陈尔寿水田。2.上述被征收水田的补偿款应当是多少?3.上述被征收水田的补偿款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的?4.请回答:上述被征收水田的补偿款发放给谁了?是不是发放给彭*军了?该款为何不发放给刘**?请公开:该0.7亩水田被征收后实际领取补偿款的村民姓名、住所及公民身份号码,以便后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请及时对以上信息,予以核查,并予逐一书面答复,加盖印章。刘**2024年7月4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了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上述申请的格式和内容都符合有关规定。针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仅有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7月16日就征地情况给予一个书面答复;还有部分申请内容,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均未给予任何答复。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意见中称:该批次土地由金牛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关于征地补偿款发放和发放给了谁,请向金牛镇人民政府申请查询(涂*,电话187****1168)。但是,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不给予任何书面答复,导致我获取补偿款的权利落空,至今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发放给谁了。3、申请人有权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征地补偿信息”以及“承包地登记现状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故依法可以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本应由有关部门主动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的承包地被征收补偿等系政府之职责,在申请人不知道承包地征收补偿金额和补偿款去向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因为,申请人怀疑有关部门将申请人家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发放给了他人。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作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按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无需回避所申请的问题,如果补偿款发错了对象,抑或承包地登记错了对象,公开即可;如果未掌握相关情况,也可直接告知。最后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纷争。但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却迟迟不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拒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也没有通知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属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寻求行政机关内部救济,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关于未予答复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刘**认为答复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答复人认为其提出的诉求归纳起来是两件事,即第一件:征地补偿款发放问题。第二件:土地承包面积核准问题。该两件事均为申请人刘**可以到村委会查询核实即可,答复人在这两件事上均没有作出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既不是申请人刘**无法获得的信息,也不是必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才能获得的信息。因此答复人并不是行政不作为。实际上已口头告知其向村委会核实。2、关于征地补偿款问题:申请人刘**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水田面积为10.2亩。2009年10月刘**与彭*军签订房屋买卖及水田早地转让合同,水田早地在甲方刘**承包期内由乙方彭*军耕种使用管理。在湖北夏邦服装有限公司征地时,征了刘**承包的0.7亩水田,根据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载明的金牛镇金牛村征地补偿标准为29040元/亩,0.7亩补偿金额为20328元。经向村委会核实,由于当时申请人刘**的承包土地全部在彭*军户经营耕作,且土地经营权证也在彭*军手中持有,所以村委会征地户主登记造册时将彭*军列为了征地0.7亩的户主,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彭*军。申请人刘**如对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可以依法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关于土地承包面积的问题:村委会提供资料显示:2014年开展土地确权时,申请人刘**在承包地块调查表上签字并自愿同意流转水田5.8亩给夏发兵。故在2014年土地经营权证确权给申请人刘**名下土地承包面积为3.71亩(实测多了0.01亩)。该经营权证书刘**已领走。其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水田面积为10.2亩并未减少,即:夏邦服饰征收面积0.7亩,流转夏发兵5.8亩。刘**土地经营权证3.71亩,共计面积10.21亩。事实上并没有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任何行为存在,流转夏发兵5.8亩也属于其自愿合法流转。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6日,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刘**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0年刘**下列承包水田被大冶市人民政府征收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给湖北夏邦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47527)使用的相关情况:1.被征收水田概况:面积为0.7亩,四至为:东至水坑;南至陈尔寿水田;西至陈尔顺水田;北至陈尔寿水田。2.上述被征收水田的补偿款应当是多少?3.上述被征收水田的补偿款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的?4.请回答:上述被征收水田的补偿款发放给谁了?是不是发放给彭*军了?该款为何不发放给刘**?请公开:该0.7亩水田被征收后实际领取补偿款的村民姓名、住所及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便后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对此不服,于2024年8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寄截图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答复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迟至2024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回复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回复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