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7月18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在大冶市“金皇冠”店铺购买一款“法式乳香片”,后发现涉案产品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含量,根据其营养成分标注(蛋白质4.6克,脂肪15.1克、碳水化合物21.4克),根据GB28050计算:蛋白质乘以17+脂肪乘以37+碳水化合物乘以17其能量应等于1001千焦NRV应为12%,但该产品标注能量为1163千焦NRV标注为14%,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含量,且未依据其执行标准要求标注产品类别,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已对申请人对于涉案产品的真实营养参考值及未标注产品类别的行为造成了极大误导与危害,随后本人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回复“见附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因涉案产品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含量,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且未依据其执行标准要求标注产品类别;已对申请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为连锁品牌,销售额及社会影响巨大。涉案产品标注的配料及营养成分含量明显未进行食品检测,被举报人明显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其进货查验义务等,被申请人却以(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相关批次检测合格报告;将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及配料表的行为认定为标签瑕疵、认定为情况轻微),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行政行为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处置程序、结果严重不当,因此,请求复议机关公正裁判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举报后,于2024年7月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法式乳香片”未根据其执行标准GB/T20981的规定正确标注其类别,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显示被举报人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被举报人能够提供产品供货商的资质、票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且该批次产品数量和货值较少,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相关人员因食用该产品而造成损害事故的信息,属于危害后果轻微。被举报人也及时按照执行标准GB/T20981的规定进行标注,改正后标注为“产品类别:硬式面包”,属于及时改正。鉴于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这一结果。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4日,申请人王**在大冶市雅朵蛋糕店购买了一款“法式乳香片”,认为其未根据所使用的执行标准GB/T20981标注产品类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信,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收到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对大冶市雅朵蛋糕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根据执行标准GB/T20981的规定对涉案产品改正标注为“产品类别:硬式面包”。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票据和涉案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作出举报回复,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7月18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4、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邮政挂号信回单;5、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交易记录截图;6、涉案商品照片;7、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回复;8、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的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举报。被举报人未正确标注涉案产品类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是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24年7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作出举报回复,并依法送达,合法合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认为被举报人还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等问题的,可以另行向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者举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