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还地桥政府”)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还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6月8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还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了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受理部门是还地桥政府。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答复没有依法按照我申请时所标注的日期“2021年12月7日后”和“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1月18日这个时间段”所申请公开内容进行答复,详情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答复书。另外请还地桥政府认真看一下我的申请表所需资料日期,和我提供2021年11月、12月7日的公告,没有依法依规召开过选举大会,合法合规的选举票、表决票如何协调社区督促他们办理备案手续,难道是要造假吗?我作为小区的业主深知在那公告之后从未召开选举大会和业主大会,是如何在2021年换届了的,这明显不合法。所以您的答复书不合法合规,完全是对不合法的行为事实进行包庇,这样的答复我非常不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
被申请人称: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了审查、检索和答复,并依法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合规。2、关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经再次核实,根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人确实未查询到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和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3、答复的法律依据。答复人作出的答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对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答复作出的还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还地桥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2021年12月7日后《大冶市名盛家园业主委员会》在还地桥政府的备案通知及召开选举大会的有效选票。2、2023年9月30日公示选聘物业公司至2023年11月18日这个时间段与大冶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名盛家园小区业主的有效和原件一致的经小区专有部分面积、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双过半的表决票还在小区各楼栋、小区公示栏、微信群公示七天以上的证据”。2024年5月22日,还地桥镇档案馆作出情况说明,称“经查询科怡文档管理系统,未发现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盛家园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有效选票’、‘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选票情况’等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还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名盛家园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有效选票、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选票情况等信息未查询到,经了解,该小区业主委员会2021年已进行换届,未申请备案,我镇已协调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履行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服,于2024年6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还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3、大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其他说明性材料;6、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还地桥政府收到申请人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还地桥镇档案馆科怡文档管理系统中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前述检索方式及途径并无不当,已经尽到查找义务。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名盛家园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有效选票、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选票情况等信息未查询到,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还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还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