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海,局长。
申请人姜**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姜**请求核定工龄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5月23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作出撤销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姜**请求核定工龄的回复》,责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尊重事实,认定申请人原大冶县牛山煤矿1982年11月至1995年煤矿破产改制前工作的工龄为退休累计工龄范围,纠办退休手续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来保障职工退休待遇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本人于1982年11月经大冶县劳动局审批招工,进入大冶市牛山煤矿工作,直到1995年该企业破产改制,期间本人一直在该矿工作。由于原大冶县牛山煤矿未配置专人管理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混乱,加之一直以来工农关系矛盾频发,周边村民时常来矿偷抢闹,同时破产改制后留守处管理人员更换频繁及留守处办公地址多次迁址等一系列原因,造成申请人招工档案遗失。去年办理退休时档案中无牛山煤矿工作摘录,现本人在大冶市工业经济服务中心企业留守处查找到了1982年的招工文件和申请人1982年至单位破产改制前工作的工资表及破产后的补偿发放表,相关资料已经大冶市工业经济服务中心下属企业留守处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了招工证明。资料于2024年3月21日提交给大冶人社局,请求认定申请人在牛山煤矿的工作工龄,人社局未进一步调查取证,未遵循行政法设定的行政机关否定公民合理诉求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未列举任何证据,抠大冶县劳动局82年招工文件中招工年龄20周岁的字眼(招工时当事人19岁多),主观臆断揣测否认申请人不是82年招的工人,又否认招的不是合同工。同时以档案无牛山煤矿摘录为由,不予认定牛山煤矿工龄。人社局一边否认劳动局82年招工的不是合同工,又否认申请人不是82年招的那批,又说没有牛山煤矿档案摘录,已经侧面承认了申请人就是82年招的那批合同工,否则,提出无牛山煤矿档案摘录无任何意义。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职工档案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建立和管理,职工不应承担档案遗失的责任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冶市人社局违背了行政行为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尊重事实,不体恤民情怜惜煤矿工人在井下恶劣环境工作的险脏苦累的艰辛,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只字不提,不按照去年办理了与申请人同批招工的,确认了牛山煤矿工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事实,不借鉴异地档案遗失核定工龄的事实案例和规范性文件,未认真履行职责,来否认申请人在牛山煤矿工作的工龄属于退休累计工龄范围铁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1、《回复》程序合法。2024年3月21日收到姜**《关于请求核定工龄的申请书》,2024年4月22日作出《回复》并送达。2、《回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经审查,牛山煤矿破产终结方案一套材料,大冶县劳动局(82)冶劳工字第113号文及申请人提交的牛山煤矿农民协议工名单;姜**漏保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登记表等证据,姜**不符合(82)冶劳工字113号文招工年龄要求,其本人提交的农民协议工名单因缺少相关签字盖章等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所以虽然该表中有其名字,但无证明其为农民协议工。即使是农民协议工也不能认定为正式招录的合同制工人。姜**漏保人员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登记表,其本人填写1990年起在大冶市金山店镇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工作,而非在牛山煤矿工作。3、《回复》法律适用正确。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的复函》规定: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姜**不符合以上规定,故不能认定其主张之工龄,请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姜**(原名姜**,1963年10月出生)向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核实其在原大冶县牛山煤矿1982年至1995年的工龄。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姜**请求核定工龄的回复》,称:“目前无法认定姜**大冶县牛山煤矿工龄,后面如果能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人社部门再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82年11月16日,原大冶县劳动局印发(82)冶劳工字第113号《关于下达东风煤矿、牛山煤矿招收农民合同工指标的通知》,招收农民合同工80名,其中牛山煤矿30名。招收条件:年龄为20-30周岁的男性青年,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繁重体力劳动。使用时间:限定为三年。从1982年12月1日起至1985年12月1日止,到期辞退。2004年12月24日,大冶市牛山煤矿破产清算小组作出冶牛煤破字[2004]4号《关于牛山煤矿破产终结方案请示》,其中“四、职工情况:在册职工137人,另有79名农民协议工……五、办理结费245万元:……2、在册职工137人,全部工龄累计3200年,每年/人按500元买断,需160万元……6、农民协议工79人,人平10年,按200元计算需15.8万元。”姜**在牛山煤矿农民协议工名单(无任何领导签字盖章)中,金额为2000。
又查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姜**请求核定工龄的回复》、(82)冶劳工字第113号《关于下达东风煤矿、牛山煤矿招收农民合同工指标的通知》、变更姓名证明复印件等;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龄决定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及作出相应工龄认定的法定职权。大冶市牛山煤矿破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冶牛煤破字[2004]4号《关于牛山煤矿破产终结方案请示》中,区分了在册职工和农民协议工。根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册职工)或转为了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申请人要求计算其在原大冶县牛山煤矿1982年至1995年的工龄,不符合直接认定工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目前无法认定姜**大冶县牛山煤矿工龄,后面如果能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人社部门再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纠办退休手续的请求,与认定工龄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姜**请求核定工龄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姜**请求核定工龄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