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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服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8-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服,于202452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违法;2、请求撤销《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途径还地桥镇的500千伏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因为拆迁需要,申请人所在大冶市还地桥镇南石村竹林下湾11号房屋需要拆迁,还地桥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拆迁工作。根据在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人民政府网上查询有关政府采购项目公告《500KV输电线路房屋拆迁聘用动迁、搬家、拆除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及《500KV输电线路房屋拆迁聘用动迁、搬家、拆除服务成交结果公告》显示,500KV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及秀山—铁山220KV 线路工程在还地桥境内,线路共需修建杆塔127座,需征永久用地约35.4亩,临时用地约234亩,拆迁房屋31户,房屋面积约9300平方米。2024年4月25日起申请人及其他被拆迁村民被要求签订拆迁协议。2024年5月6日,黄石临空经济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就涉及拆迁的特高压工程项目,在南石村黄南石湾张贴《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根据该补偿方案显示,黄石临空经济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规划范围内重点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进行征收和拆迁,并制定该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载明,征收范围:对黄石临空经济区·大冶市还地桥镇重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包括永久用地范围内的构筑物、建筑物、各类杆、管、线、塔设施等,以及由牵连的红线外连体类物体或构筑物、青苗及地表附着物等。征收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征收组织单位: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黄石临空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征收签约期限:天。(时间空白)。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注明本次房屋拆迁统一实行货币化补偿政策,即以现有房屋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附属物、房屋室内装潢、房前屋后绿化等统一进行测量、登记和评估。征收实施单位安置被征收对象的评估价值,直接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对象户,被征收对象可自行择基重建或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申请人认为《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 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存在多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1、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人民政府无权征收土地,其决定征收土地、房屋等完全违法,据此作出的补偿方案也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之外的土地,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案涉《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 220KV 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中载明需征收重点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但是没有相关省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在湖北省政府和大冶市政府官网也没有相关“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的征地公告。该补偿方案载明的“黄石临空经济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规划范围内重点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进行征收和拆迁,并制定该补偿方案”明显违法。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政规20232号《关于印发<大冶市集体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因此该方案中黄石临空经济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房屋等违法,其无权决定征收土地。依据无权作出的征收决定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显然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涉及的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不能进行征地。补偿方案涉及进行征地、征收等完全违法,属于严重的政府越权行为。2、大冶市人民政府没有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大冶市政府或者还地桥镇政府均无权直接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前大冶市人民政府没有相关征收土地预公告,也没有见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没有有权机关作出土地征收预公告的情况下,大冶市政府以及黄石临空经济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直接制定并实施的征地征收行为并制定的案涉补偿方案明显违法。3、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不是合法征地组织实施单位,涉案补偿方案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单位,涉案补偿方案确定的组织单位为黄石临空经济区·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律规定。4、黄石临空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合法征收实施单位,涉案补偿方案明显违法。补偿方案载明的征收实施单位黄石临空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性质的公司,根本不能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是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该文件规定,涉及申请人等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由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而不能由一个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因此该方案内容完全违法。5、补偿方案中关于房屋拆迁后的安置问题,没有依法制定合乎法定标准以及实际情况的安置方案,没有尊重农民意愿安置宅基地及落实社会保障问题,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对拆迁农村村民住宅,需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目前只是拆迁申请人等村民的住宅,申请人在农村还有田地,还要在农村生活,申请人等村民的意愿是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而且是有条件可以实施和安排的。现在安置政策完全是一刀切,完全不顾实际情况,不尊重村民基本意愿,不遵守法律规定。村民拆房后无房可住,无处建房,无处安身。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案涉补偿方案属于强制村民退出宅基地后不进行安置,此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该方案违法。补偿方案不仅没有安置宅基地,也没有落实社会保障问题,补偿方案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内容。这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及“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要求完全不符,安置方案不公平也不合理。6、其他程序违法行为。征地拆迁没有发布征地预公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先要求签协议后制定和公布补偿方案。按照法律规定,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下,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进行公示,经过合法程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再签订补充安置协议。而实际上是没有征地预公告,也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没有进行公示。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征求被拆迁村民的意见,也没有事先进行公示,在2024年5月6日经由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再张贴安置方案公告,也没有落款单位,并没有提供有关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整个程序都是完全违法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制定的《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关于确认《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违法的请求不成立。2023年4月21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鄂发改审批服务(2023)87号《关于黄石大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黄石大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黄石市大冶市,项目单位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已经取得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黄石大冶 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的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核准手续合法。本项目在大冶市还地桥镇境内共涉及3个线路子工程,其中一条需经过我镇南石村,被申请人系配合项目单位拟协商搬迁南石村14户村民房屋,申请人是规划线内南石村竹林下湾村民。根据《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我镇结合大冶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8日大冶政规[2023]2号《关于印发<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一铁山 220KV 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该方案符合《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合法方案,申请人主张该方案违法,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不应支持。2、申请人关于撤销被申请人《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一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请求不成立。从《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一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的内容看,其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系被申请人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9]22号《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规定作出,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系被申请人依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政规[2023]2号《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文件规定作出,被申请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降低补偿标准,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补偿方案的主张不成立,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其中提及:“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规划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和拆迁且该方案对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依据、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搬迁补偿、奖励政策等作了具体规定。申请人认为该方案违法2024524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3《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照片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的《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不仅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搬迁补偿、奖励政策,还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依据,实质上包含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显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不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故被申请人作出《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超越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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